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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海区行政执法工作           
积极探索海区行政执法工作
作者:孙立平 文章来源:海洋财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0 14:25:35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日前,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为海监队伍的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及行为规范,为海区总队的职能定了位,管辖的海域划了片,执法检查的内容定了调,查处案件的行为定了原则。
  一、如何正确理解“六字”方针。
  海区总队及行政执法队负责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省、市、县级海监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其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就是“六字”方针。这里的 “监督”,我们理解为是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是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监督、指导、协调是有先后顺序的。监督是第一位的,指导在先,协调在后。监督是一种服务,是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运用法规方面的参谋,掌握国家政策方面的顾问,依法办案的后盾,监督具有“防错纠偏”功能。监督是一种协调。这种协调包括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协调,使海洋行政执法公正、高效。
      二、如何理解查处案件中“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
     “谁发现,谁查处”原则是以违法用海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第一,凡是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当由海区总队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海区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直接查处;第二,涉及到海洋环保方面的案件,按照谁审批、谁查处的原则。目前实行的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倾废、海砂开采都由海区总队和行政执法队来查处;第三,现行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由国家审理的海洋工程(简称国管项目)之项目用海,省总队、市支队、县大队发现了违法案件,可以查处也可以移交海区总队及支队的行政执法队。移交的案件,海区总队及行政执法队要主动听取地方海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原移交案件机关的监督;第四,一个涉海案由多家发现的只能由一家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去查处,而不能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即使是联合执法,查处案件的主体也是单一的;第五,对于地方海监机构移交海区总队查处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海区总队直接管辖的,海区总队和支队行政执法队都应予以接收。不能因为案子好办就接收,案子难办就不接收,而应该积极地接收,帮地方海监机构排忧解难,为地方海监机构打气撑腰,做他们依法办案的坚强后盾;第六,海区总队及支队发现的违法用海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由地方海监机构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移交地方海监机构查处。但是海洋环保方面的案件,要按规定该哪级海监机构管辖就由哪级海监机构来依法实施查处;第七,中国海监总队和海区总队对于特殊的案件,指定海监机构查办的案件,理所当然地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而且以对上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办好。
  三、对重大案件的理解。
  对地方海监机构办理的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海区总队可以对其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召开案卷评审会议。在监督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这里指出的不仅是有权纠正,而且应按照要求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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