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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方可下水作业。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必须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法规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温州渔检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市渔船检验业务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检验、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渔船检验工作的开展、研究。负责全市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及营运检验。负责对全市渔业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省局对全市所有产品制造的检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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