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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草案)》 (简称 《条例(草案)》)在此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目前,正在开展新一轮的立法调研。
《条例 (草案)》规定,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采挖沙石、取土、爆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林木、垦荒种植等活动。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损坏观测台站、界碑、领海基线标志、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禁止烧山、烧荒、炸鱼等活动;禁止将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运入岛内存放、处置等。
《条例 (草案)》指出,禁止利用无居民海岛上的岩洞和废弃房屋居住。因养殖看护等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养殖看护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禁止开发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 《条例 (草案)》还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开发经营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邱志伦 王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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