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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管〔2007〕31号)精神。我局为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以规范养殖用海管理为着手点,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用海必须依法取得”的理念,逐步扭转“祖宗海”的错误观念,推动“和谐海洋”、“和谐渔区”建设。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开展了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工作:
为了搞好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本局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管〔2007〕31号)精神开展了工作。
1、建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并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村领导参加的奉化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办公室和养殖用海专项执法办公室,全面负责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从而为专项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2、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宣传。及时组织各镇乡街道、村有关人员进行《海域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学习,同时在全县范围内作了大规模的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到各村进行法律宣传,把法律法规文本分发到各村村委会和重点用海单位及个人;二是通过电视台、报纸进行宣传;三是在各镇乡街道、村张贴标语、挂横幅进行宣传;四是在西周和石浦建立了永久性的宣传牌。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全民依法用海意识,确保了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顺利展开。
3、建立了养殖用海项目普查台帐:为全面、准确掌握养殖用海现状及海域使用管理状况,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和管理需要,建立了养殖用海项目普查台帐。
二、结合实际开展普查登记
在这次普查登记中,本局结合海域使用统计历年数据清查、“908”海域使用现状调查等有关资料,以宗为单位开展了登记工作。在登记中做到了资料的真实与完整,确保了普查不漏、确权不错、登记不重的要求。
1、开展84年《奉化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调查:
1984年奉化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府《关于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浙政〔1983〕34号)精神,开展了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工作。当时,以奉化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共发放《浙江省奉化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65份,计203宗海域,面积51237亩。这次发证的主体是村级集体经济,证书有效期为长期使用。1997年,因奉化市小狮子口围垦工程建设需要,奉化市人民政府发文(奉政发〔1997〕29号)收回9宗海域使用权,计2860亩面积。
2、开展养殖用海普查:
全市海域面积约100平方,海岸线约60公里,养殖用海总面积约55000亩。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203本,计42738.92亩面积。到目前止,海域使用权年限内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21宗,计6266.64亩面积;使用年限已到期的,有182本海域使用权证,面积36472.28亩,目前正在办理告知手续,督促原海域使用权人办理续期;未发现非法用海现象。养殖用海普查率达100%,确权登记达96%以上。
三、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专项活动也发现了养殖用海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有以下方面:
1、二次发证助长了一些群众的“祖宗海”观念:
1984年本市在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时,由于是根据沿海群众的历史习惯和海域使用现状来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对于滩涂是根据沿海群众的历史习惯确权的,对于浅海则是根据当时海带养殖情况进行用海确权的。
2001年本市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时,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了在用海者申请、水产局审核(包括用GBS定位测量面积)、以84年《浙江省奉化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的方法。这样在一些群众的思想上就误认为国家已将这些海域确权给沿海的有关村所有。
2、海洋功能区划与养殖用海的矛盾:
由于本市84年在发放奉化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时将全市的滩涂、浅海已基本全部确权给沿海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途为水产养殖(实际大片海域未养殖)。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后,大片海域的主导功能确定为非养殖用海。根据现在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则有大量的原养殖用海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3、征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困难重重:
沿海群众认为海域是村级所有,在本村的海域中发展养殖生产是合法的;同时还认为国家在减轻农民负担,而海洋管理部门对养殖用海要收缴海域使用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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